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十四条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十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
(二)核查、复制有关帐册、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依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认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
(二)核查、复制有关帐册、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依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认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