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十三条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并可向价格管理部门及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举报。
价格管理部门及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公布咨询、举报和投诉电话号码,并在方便消费者的场所设置举报箱。
价格管理部门及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价格管理部门及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举报有功者给予表彰或奖励,并负有为举报者保密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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