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十五条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