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十七条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十七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阻碍。
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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