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十八条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十八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秉公依法办事。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包庇、纵容价格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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