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十九条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