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鼓励、支持和保护生产经营者正当的价格竞争,组织各有关部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