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九条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九条 集中视察结束后,代表应当向组织视察的单位提出视察报告,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视察报告。视察报告应当写明视察的时间、内容、干部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受委托组织代表视察的单位,应当向委托单位写出代表视察的综合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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