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八条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八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在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代表就近就地进行视察。
工作或居住在省直、省辖市直机关的代表,应根据原选举单位的安排到当地进行视察。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代表的视察,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省军区、当地军分区和武警部队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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