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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