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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