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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