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给予警告;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