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或公司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