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