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品交易违法行为,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规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的,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