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