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在场,并应制作抽样取证笔录。抽取的样品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封。需要鉴定的,由执法人员送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拒不到场或对抽取的样品拒绝签封的,执法人员应在抽样取证笔录中注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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