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内必须严格依法收费,其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范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告。
经营者有权对违法收费拒付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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