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核并办理市场开办、变更、注销登记;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调解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五)督促检查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服务机构履行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核并办理市场开办、变更、注销登记;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调解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五)督促检查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服务机构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