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文明管理、清正廉洁,并自觉接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未出示有关证件进行检查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