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法收费、罚款或擅自减免收费,不得利用职权刁难、勒索经营者或收受经营者财物、谋取私利。
执法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其直接管理的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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