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据实出具购物凭证,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要求,不得拒绝或故意拖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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