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商品交易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依法签订经济合同。
禁止合同当事人下列违法行为:
(一)伪造经济合同;
(二)盗用他人名义或者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介绍信、委托书等证件签订经济合同;
(三)虚构主体资格;
(四)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
(五)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六)其他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
禁止合同当事人下列违法行为:
(一)伪造经济合同;
(二)盗用他人名义或者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介绍信、委托书等证件签订经济合同;
(三)虚构主体资格;
(四)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
(五)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六)其他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