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下列物品禁止交易:
(一)走私物品;
(二)假冒伪劣商品;
(三)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文物;
(五)反动、淫秽出版物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六)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农副产品、畜禽及其制品,无法定标志的保健食品;
(七)变质、过期、失效的商品;
(八)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九)迷信用品;
(十)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商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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