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在核定的摊位上亮证经营。
农民在集贸市场出售小宗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不缴纳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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