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五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市场开办、变更和注销登记后十五日内发布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