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四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四条 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改变其他登记事项的,开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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