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二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经营服务机构,并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或公司登记管理的规定,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开办市场的,可以不设立经营服务机构,但应当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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