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一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一条 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享有专用权。市场名称应当文明、健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