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条 开办市场不得占用公路、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和基本农田,并避开机关、学校、医院。
现有市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地点迁离。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早市、夜市,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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