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八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投资开办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开办市场,已开办的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管办分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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