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城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