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九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九条 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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