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三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做好卫生安全、消防等工作;
(三)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
(四)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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