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内设置派出机构或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对商品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