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在市场内经销走私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物品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