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