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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