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与货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发运和接受货物、包裹、行李。如发生违约或争议的,按《铁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无人领取货物的处理,按《铁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