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与货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发运和接受货物、包裹、行李。如发生违约或争议的,按《铁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无人领取货物的处理,按《铁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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