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