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监测预报资料,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