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