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