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三十七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