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三十五条 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