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