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其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等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相关费用列入勘查成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