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