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七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